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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版权登记办理流程,用心只为更好服务

    2024-02-14 04:21:01 583次浏览
    价 格:面议

    著作权登记范围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其他著作权人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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