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际经验,汽车上的钢铁、有色材料零部件90%以上可以回收利用,玻璃、塑料等回收利用率也可达50%以上,经处理后的这些零部件仍有很高的使用价值。2006年9月,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代号为2000/53/EC的报废汽车回收指令,开始将报废的回收利用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该指令规定,欧盟各成员国要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到2006年,每一辆报废汽车平均至少有85%的重量能够被再利用,其中,材料回收率至少为80%。2015年时,这两项指标将分别提升至95%和85%,只允许报废汽车有5%的残余重量被填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