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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黄江镇回收事故车,24h免费上门拖车

    2024-02-14 08:13:01 4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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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有所调整

    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有使用年限限制。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时将私家车报废行驶里程限制为60万公里。6年内免检,6-15年每年检一次,15年以上每年检两次,只要年检能过就能继续上路行驶。

    2020车辆报废年限和公里数

    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1] ,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一、拥有报废汽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机动车,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

    二、公司业务部专项经理负责接收报废机动车,填写机动车停停/复工注销登记表。专人和保管员查验车辆并拍照,涂抹发动机号和底盘号。

    三.车辆检验合格后,收费员负责填写公司内部印制的报废车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收费员将相关文件交给办公室收费员办理登记。

    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将派专人定期到公司检查车辆。验收合格签章后,办公室管理员在市政府一站式商务局窗口开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五,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验收后将车辆拆解、拍照,填写报废机动车监管销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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