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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30 07:26:01 30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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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受理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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