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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30 03:30:01 29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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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推行方案

    工具/原料

    一、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1.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2.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3.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4. 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评审员职责

    ① 遵守评审组计划日程安排和评审组任务分工,完成相关内容的评审工作,服从评审组组长的安排和调度,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对其评审内容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② 按照评审组的分工,做好评审前的信息收集,负责管理要素的评审员应协助评审组组长做好前期文件审查工作,负责技术要素的评审员应协助评审组组长确定现场试验考核项目,负责评审报告中相关记录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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