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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城市刑事拘留律师会见,在业内享有很好的声誉

    2024-05-17 04:00:01 24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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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前会见特指依法被判处死刑并核准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与近亲属的会见,也被称为临刑会见。

    刑前会见规定早出现在1997年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该《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

    1998年,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刑前会见做出的规定,与1997年的《解释(试行)》一样。

    前述两个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批准、安排刑前会见的要求都不是强制性的,其措辞为“可以准许”。

    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

    审查批捕部门的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诉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用证据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注意把握好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两个基本”的原则,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并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这是整个案件符合基本证据确凿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三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证据必须形成体系,能够完整地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实现整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证据确凿的,应依证据批捕。

    刑事辩护的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础、核心的诉讼权利。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一般的案件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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